(2011)临执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0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边荣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荣彬,张传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执字第813号申请执行人边荣彬。被执行人张传远。申请执行人边荣彬与被执行人张传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商初字第14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传远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边荣彬于201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89534.4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行过付307200元,经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40000元,已过付申请执行人赵传亮342700元,扣缴执行费3500元,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临商初字第14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