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离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离刑初字第273号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打工。2013年11月22日因本案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离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公诉二刑诉(2014)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李卫东(已判)、李三永(已判)、马云峰(外号活该,作案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等人在离石区国贸大酒店装潢期间认识了该酒店的收银员李月梅,被告人李卫东在使用李月梅的手机时接到李月梅男友李宝勤的电话,二人在电话中互骂起来,李卫东将此事告知了被告人李三永、王某,此后双方多次在电话中互骂。2012年11月25日晚,李月梅陪��张宝勤、张肖飞兄弟二人来到体育馆溜冰场,被告人王某、李三永、李卫东等人手持铁板、龙廓等器械来到溜冰场对张宝勤、张肖飞进行殴打,致张宝勤、张肖飞二人头部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张肖飞头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张宝勤头部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现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且履行。被告人庭审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及辩解;2、同案犯李三永、李卫东的供述;3、受害人张肖飞、李宝勤的报案材料和询问笔录;4、证人李月梅的证言;5、辨认笔录;6、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2013)离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谅解书、调解协议书、收据等书证;7、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且对受害人予以民事赔偿,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经临县司法局社区评估调查,同意对其监管,可适用缓刑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王利平审判员 高福明审判员 张亚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书记员 霍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