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217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0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章国兰与李远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2174号原告章国兰,女,汉族,1951年7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卢靖,男,汉族,1982年4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系原告章国兰之子。被告李远志,男,汉族,1954年3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李毅,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丹,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国兰与被告李远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国兰于2014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国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国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183元、保全费3702元,共计5885元由原告章国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泽波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冉光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