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芜执字第0115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翟少云与周永贵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少云,周永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芜执字第01154号申请执行人:翟少云,女,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芜湖县湾址镇中央公馆小区6幢108室,身份证号码:3402211965082310XX。被执行人:周永贵,男,196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芜湖县湾址镇芜湖南路罗福湖小区102号,身份证号码:3402211961072043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芜民督字第00001号支付令,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其应尽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周永贵在红杨镇人民政府的拆迁补偿款1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凤元海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芮道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