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民初字第82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雅娟与经易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雅娟,经易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民初字第8251号原告李雅娟,女,1979年8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任义军,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经易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北街6号。法定代表人张必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积红,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原告李雅娟诉被告经易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期货行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常洁担任审判长,法官吴扬新和人民陪审员李燕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雅娟的委托代理人任义军,被告经易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积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雅娟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雅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雅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李雅娟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常 洁代理审判员 吴扬新人民陪审员 李燕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