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黑执一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0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李某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黑执一字第00100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1992年某月某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执行人李某,男,1991年某月某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本院在执行吴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现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黑励民初字第015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郑荣军审判员 刘永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