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民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董俊杰与郭凤勤、鲁军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俊杰,郭凤勤,鲁军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沈民初字第912号原告董俊杰,男,1982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委托代理人李长勤,沈丘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凤勤,女,1950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鲁军丽,女,1972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董俊杰与被告郭凤勤、鲁军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俊杰的委托代理人李长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凤勤、鲁军丽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俊杰诉称,2014年元月,二被告以做生意用钱为由,向我借款,我与二被告签订了借款抵押担保协议,约定二被告向我借款800000元,期限一个月,被告郭凤勤用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作担保抵押。借款逾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推托不付。为此,我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80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郭凤勤未作答辩。被告鲁军丽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4日,原告董俊杰借给被告被告郭凤勤、鲁军丽800000元款后,原告董俊杰作为甲方与被告郭凤勤、鲁军丽共同作为乙方签订抵押担保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乙方提供的抵押财产是沈国用(95)字第10343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载明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为郭凤勤,土地面积为792.5平方米。担保主债权为借款8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1月24日起至2014年2月25日止。该协议补充约定,如果乙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还清甲方800000元,乙方自愿无条件将抵押物过户到甲方名下。双方约定还款期限逾期后,经原告董俊杰催要无果,双方引起纠纷。另查明,2014年1月24日,原、被告签订抵押担保协议后,没有在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附卷可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郭凤勤、鲁军丽向原告董俊杰借款的事实,有双方签订的抵押担保协议书证明。被告郭凤勤、鲁军丽未按双方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董俊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郭凤勤、鲁军丽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凤勤、鲁军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董俊杰人民币8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800元由被告郭凤勤、鲁军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 欣审判员 王永彬审判员 王洪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