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汀执行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0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吴昌文与李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昌文,李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477号申请执行人吴昌文,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李宝辉,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昌文与被执行人李宝辉(2013)湖民初字第79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4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海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