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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沧刑执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0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张国建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国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沧刑执字第880号罪犯张国建,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黄骅市人,现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7日作出(2011)海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以张国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至2023年2月13日),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于2014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提出,罪犯张国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3次,记功奖励1个,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国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2月28日、2013年6月30日、2013年10月20日获考核表扬3个。2014年1月20日记功奖励1次,2013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意见表,减刑评议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部王钢、张建军及罪犯证明人李国亮、李通的证明材料,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国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国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2年2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萍审判员 刘俊通审判员 谢盼书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文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