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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刑执字第196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郑德标抢劫罪,郑德标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德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三刑执字第1966号罪犯郑德标,男,1990年8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2012)龙新刑初字第6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德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3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追缴赃款人民币6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27日入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4年7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德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判决,安心改造;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0月至2014年5月考核达标分累计9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郑德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德标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2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金  生审判员 刘  涌  泉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少君(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