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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信XX盗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信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信XX,男,汉族,1979年6月25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惠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信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信XX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信XX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信XX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20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弓永亭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明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