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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0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丰诚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九鑫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丰诚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林九鑫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丰诚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鹤秋,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吉林九鑫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黄桂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丽英,该公司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丰诚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九鑫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吉林九鑫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吉林九鑫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因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对吉林九鑫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吉林市丰满区吉桦路63号,房权证号为吉林市房权证乡镇字第G42-0288**号房产进行了保全查封,查封期限二年,于2013年5月8日对吉林九鑫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吉林市九鑫制药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吉林市丰满区吉桦路41-4号,面积为60342.9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吉市国用(2003)字第2202040041号的土地进行了保全查封,查封期限二年,现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丰诚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正在协商过程中为由,申请法院暂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吉丰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民审 判 员  曲德宽审 判 员  王 昊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