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066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0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武汉双龙药业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新洲,武汉双龙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0660号申请执行人郭新洲,汉族。被执行人武汉双龙药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新洲与被执行人武汉双龙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劳人仲裁字(2014)第132-2号仲裁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武汉双龙药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武汉双龙药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双龙药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