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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刑执字第204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黄良炜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良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三刑执字第2043号罪犯黄良炜,男,1988年8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天柱县,侗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了(2008)融刑初字第8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良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8年4月23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9元,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2月26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服刑期间,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了(2011)三刑执字第1069号刑事裁定,减去该犯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22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4年7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良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较好;服从分配,端正态度,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2013年被评定为监狱年度表扬,2012年被评定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2月至2014年5月考核达标累计27.2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良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良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4月23日起至2014年7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少君(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