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吕刑终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贺云武、张建明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建明,贺云武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吕刑终字第66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建明,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于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汉族,大学文化,吕梁市国土资源局测绘科科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2年4月5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贺云武,男,1959年10月15日出生于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汉族,高中文化,吕梁市离石区城北街道办下安村党支部书记。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1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监视居住(在逃),2012年4月17日被执行逮捕,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贺云武、张建明犯贪污罪一案,于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13)离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建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被告人贺云武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被告人张建明不服,以原判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有误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的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3)离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发回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白永华审判员 李智玲审判员 张晓玮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