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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68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重庆五零一美术馆,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五零一美术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6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刘英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小平,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文昊,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重庆五零一美术馆,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刘增良,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春熙,重庆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正年,重庆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重庆五零一美术馆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的(2013)九法民初字第00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重庆五零一美术馆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五零一美术馆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准许上诉人重庆五零一美术馆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35元,由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185元,重庆五零一美术馆负担40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晓红代理审判员  周 舟代理审判员  陈 莹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 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