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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琅执字第00569-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0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袁红梅申请执行陈关祥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红梅,陈关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琅执字第00569-1号申请执行人:袁红梅,女,1972年6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陈关祥,男,汉族,1971年6月30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琅民一初字第003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关祥银行存款14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