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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粤高法民一申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杨俊贤、李洁桃与四会市中豪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俊贤,李洁桃,四会市中豪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一申字第5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俊贤。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洁桃。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会市中豪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华开,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杨俊贤、李洁桃因与被申请人四会市中豪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豪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肇中法民四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俊贤、李洁桃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如下: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并无双方签名盖章,附件四内容就是申请人要支付办证费用9181.8元给中豪公司,这一条款是中豪公司单方加入的条款,没有法律效力。2、中豪公司收取代办两证费用违反了粤价(2007)105号文《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准则》第13条之规定和粤价函(2009)508号文确立的收费标准,违反了《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超出物价局核准收取的费用是违法收费,应予退还。(二)二审判决认为中豪公司是否存在多收费、乱收费的问题应由政府部门来认定,没有法律依据。(三)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起诉已过诉讼时效错误。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多收费的事实属于行使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中豪公司的违约行为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保护。即使计算诉讼时效,也应当从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也即2012年8月17日申请人向当地政府部门投诉之日开始计算。本院认为:申请人杨俊贤、李洁桃主张中豪公司为其代办商品房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多收费,要求中豪公司返还所收费用,也即要求中豪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2008年9月24日申请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办证费用9181.8元后,于2008年11月28日获得了房地产权证,当日应当已经知晓实际办证费用金额,并可以主张权利。但在2012年8月17日涉案房屋所在小区住户集体向四会市政府部门投诉中豪公司乱收费之前,并无证据证明申请人曾主张过权利,二审认定其于2013年2月1日提起诉讼时已过诉讼时效正确。综上所述,杨俊贤、李洁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俊贤、李洁桃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申良洪代理审判员  洪望强代理审判员  郭尔绚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怡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