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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刑执字第207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苏某宝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某宝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三刑执字第2077号罪犯苏某宝,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2011)德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某宝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期考验期间,未能遵守相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德执字第5号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1)德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苏某宝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苏某宝予以收监执行原判强奸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19日起至2014年10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30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4年7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1月至2014年5月考核达标累计7.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苏某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某宝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19日起至2014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金  生审判员 刘  涌  泉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少君(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