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0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黄达群与魏添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达群,魏添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199号申请人黄达群,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惠安县。被执行人魏添宝,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执行申请人黄达群与被执行人魏添宝民间借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丰执行字第19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温泉飞执行员 王东煌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娇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