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阳法执恢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金建武与高延平等其他合同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阳法执恢字第109号金建武申请执行高延平、赵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2)济阳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济阳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长星审判员 冯 军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席玉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