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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阳法执恢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金建武与高延平等其他合同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阳法执恢字第109号金建武申请执行高延平、赵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2)济阳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济阳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长星审判员  冯 军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席玉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