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遂法城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黄彩香诉洪月南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彩香,洪月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湛遂法城民初字第173号原告黄彩香,女,汉族,住东莞市。被告洪月南,男,汉族,住遂溪县。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炳文独任审判,于2014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彩香、被告洪月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认为,一、原、被告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关系恶劣,婚姻难以维持。二、被告出轨,在外面包养第三者,给原告身心造成伤害。三、被告对家庭毫无责任心,从未照顾过妻子和孩子,对原告和孩子的感受和生活丝毫不在乎。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据此请求判令双方离婚。被告答辩认为,原告所诉不实,双方的感情未彻底破裂,为了使孩子能够有个和谐的生活环境,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于2012年2月10日认识恋爱,于2012年6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13年3月4日生育一男孩洪某昊。在婚姻生活中,原告怀疑被告在外面有第三者而不满,加上生活上的矛盾,双方产生纠纷。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遂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同时要求处理婚生孩子的抚养等问题。本院认为,婚姻靠感情维系,原、被告已是合法夫妻,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已生育了孩子。在婚姻生活中,原告怀疑被告曾有第三者而不满,致在生活中时会争争吵吵,夫妻感情备受影响。原告虽主张双方的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却认为双方的感情尚未破裂,为了家庭和孩子,其坚决不同意离婚。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和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希望双方为了家庭和孩子的利益出发,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黄彩香与被告洪月南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炳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欧海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