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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中法立民终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广东力奇珠宝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与周敏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力奇珠宝工艺礼品有限公司,周敏,惠州市江北经济发展总公司,广东石头王珠宝有限公司,香港力奇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中法立民终字第1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力奇珠宝工艺礼品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敏,男。原审被告:惠州市江北经济发展总公司。原审被告:广东石头王珠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香港力奇珠宝有限公司。上诉人广东力奇珠宝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不服惠城区人民法院(2014)惠城法民三初字第2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广东力奇珠宝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上诉称:原惠城力奇宝石厂已注销,惠州市江北经济发展总公司实际未承担过责任,被上诉人真正要求承担责任的是上诉人,且一审法院在劳动仲裁部门不受理被上诉人劳动仲裁申请的情况下,受理本案,已明显袒护被上诉人,本案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将影响公正判决,请求裁定一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劳动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审被告惠州市江北经济发展总公司的住所地在惠城区,因此惠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丽蕴审判员  XX锋审判员  刘艳妹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刘旭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