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105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道明、蔡本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道明,蔡本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1053号原告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文涛,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庞大光。被告刘道明。被告蔡本清,系刘道明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道明、蔡本清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方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江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