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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105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道明、蔡本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道明,蔡本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1053号原告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文涛,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庞大光。被告刘道明。被告蔡本清,系刘道明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道明、蔡本清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方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江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