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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执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XX申请执行石建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石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00145号申请执行人XX,男。被执行人石建设,男。XX申请执行石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0148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5000元,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石建设履行案件款5000元,申请人已领取并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法执字第001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建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