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执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XX申请执行石建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石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00145号申请执行人XX,男。被执行人石建设,男。XX申请执行石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0148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5000元,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石建设履行案件款5000元,申请人已领取并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法执字第001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建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