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广执字第00369-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0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敏、占玉珍、刘盛、赵道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敏,占玉珍,刘盛,赵道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执字第00369-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周同军。委托代理人陈俊。被执行人程敏,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占玉珍,女,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盛,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赵道群,女,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敏、占玉珍、刘盛、赵道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广民二初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68196.6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占玉珍的存款20073.58元,余款四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四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3)广民二初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冰审判员 闻 剑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游来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