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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楼民三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聂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楼民三初字第349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涌,湖南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某某,女,汉族。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于被告聂某某自行前往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离婚手续为由,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聂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对被告聂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何文祥审 判 员  袁 桦人民陪审员  羿兰芝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卢师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