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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娄星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0

公开日期: 2014-11-08

案件名称

王玉书与肖学英、李初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书,肖学英,李初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娄星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王玉书。被执行人肖学英。被执行人李初求。王玉书与肖学英、李初求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2012)娄星民一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肖学英、李初求未履行义务,权利人王玉书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肖学英、李初求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2)娄星民一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娄星民一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 鹏审判员 胡若安审判员 王宇容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美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