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四法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0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周春雷诉何少连、李国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春雷,何少连,李国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肇四法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周春雷,男,汉族,1969年出生。被执行人何少连,女,汉族,1986年出生。被执行人李国飞,男,汉族,1970年出生。本院作出的(2012)肇四法民初字第16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七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肇四法执字第51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红基审判员 赖累芳审判员 周忠海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永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