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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法车民初字第08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原告淮安市星辉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万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星辉玻璃有限公司,刘万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车民初字第0834号原告淮安市星辉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卫东,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万能,男,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溪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星辉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万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星辉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淮安市星辉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武成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星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