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乾民执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杨少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乾民执字第532号申请执行人: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杨少清。本院在执行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杨少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清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