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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7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9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7112号原告王某甲,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苗吉生,高碑店市幸福路旭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梓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