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7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9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7112号原告王某甲,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苗吉生,高碑店市幸福路旭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梓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