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执字第052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某生产资料公司经销处与谢某某买卖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生产资料公司经销处,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执字第0529号申请执行人某生产资料公司经销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公理。被执行人谢某某。本院在执行某生产资料公司经销处与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谢某某外出打工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去向和可供执行财物,现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或其可供执行财物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09)昌四民一初字第0097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占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阿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