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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执字第052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某生产资料公司经销处与谢某某买卖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生产资料公司经销处,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执字第0529号申请执行人某生产资料公司经销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公理。被执行人谢某某。本院在执行某生产资料公司经销处与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谢某某外出打工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去向和可供执行财物,现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或其可供执行财物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09)昌四民一初字第0097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占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阿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