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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老河口民调确字第0079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王道军、老河口市循环经济产业园管委会申请民事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老河口市循环经济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王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老河口民调确字第00796号申请人老河口市循环经济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循环产业园管委会)。申请人王道军。本院于2014年7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循环产业园管委会、王道军关于确认老河口市仙人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程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循环产业园管委会、王道军提出的申请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循环产业园管委会和王道军的确认申请。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 勇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学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