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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9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申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34号原告马某某,男,197X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潞城市人,职工。委托代理人李军,平顺县冶金公司职工。被告申某,女,198X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申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因为儿子考虑,自愿撤诉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原青林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琚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