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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二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逯某某与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逯某某,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二初字第253号原告逯某某。被告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逯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逯某某于2014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逯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德亮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文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