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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行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9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张水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水秀,余福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693号申请执行人张水秀,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余福胜,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2)延民初字第319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余福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2)延民初字第3197号民��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傅丹华执行员  陈礼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龚子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