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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9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周万明与姜华、哈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万明,姜华,哈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481号原告周万明。被告姜华。被告哈森。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万明与被告姜华、哈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万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全部退回。审判长  李卫东审判员  朱晓艳审判员  马立娜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臧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