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9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周万明与姜华、哈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万明,姜华,哈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481号原告周万明。被告姜华。被告哈森。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万明与被告姜华、哈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万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全部退回。审判长 李卫东审判员 朱晓艳审判员 马立娜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臧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