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民一初字第0254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9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代某与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刘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2543-1号原告:代某,女,1980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张锡鼎,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1979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诉被告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显中审 判 员 张卫权人民陪审员 张 侠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佳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