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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67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9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XX红与老河口市洪山咀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老河口市洪山咀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XX红

案由

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674号原告老河口市洪山咀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郭明生,系该中心主任。被告XX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老河口市洪山咀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与被告XX红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老河口市洪山咀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文彦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德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