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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民初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9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沧州市宜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盐山县支公司与郭之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市宜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盐山县支公司,郭之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初字第1248号原告沧州市宜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盐山县支公司。地址:盐山县凤凰路南侧宏宇阳光骏景小区。负责人张墨祥,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志勇,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书宪,。被告郭之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宜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盐山分公司诉郭文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沧州市宜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盐山分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丽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