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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老河口民调确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9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翔与申请人郑忠平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翔,郑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老河口民调确字第00607号申请人张翔。申请人郑忠平。本院于2014年7月3日受理张翔与郑忠平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指定审判人员陈文彦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彦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德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