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老河口民调确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9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翔与申请人郑忠平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翔,郑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老河口民调确字第00607号申请人张翔。申请人郑忠平。本院于2014年7月3日受理张翔与郑忠平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指定审判人员陈文彦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彦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德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