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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执行字第19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9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钟辉金与赖东升、陈秀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辉金,赖东升,陈秀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执行字第194-1号申请执行人钟辉金,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赖东升,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秀妹,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钟辉金与被执行人赖东升、陈秀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的(2013)清民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钟辉金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02,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赖东升、陈秀妹在银行没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在清流县房屋交易管理管所没有房产登记信息,在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交易管理所没有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钟辉金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的(2013)清民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根审判员  王苏闽审判员  陈晓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