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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9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龚某某诉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128号原告龚某某,女,汉族,农民,1975年7月19日出生。被告罗某某,男,汉族,农民,1974年9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去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为由,于2014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龚某某承担。审 判 员  李朝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吴祥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