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9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龚某某诉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128号原告龚某某,女,汉族,农民,1975年7月19日出生。被告罗某某,男,汉族,农民,1974年9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去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为由,于2014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龚某某承担。审 判 员 李朝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吴祥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