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甘民初字第33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苗某某与某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某,某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初字第3321号原告苗某某,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车建军,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云,甘肃雪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某与被告某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某以“原、被告双方愿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苗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