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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兴商初字第019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9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常熟市协和装饰工程涂料发展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广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协和装饰工程涂料发展有限公司,常熟市广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兴商初字第0191号原告常熟市协和装饰工程涂料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长江东路协和站。法定代表人卫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川。被告常熟市广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淼泉吴庄村。法定代表人朱天华。原告常熟市协和装饰工程涂料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广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丽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原告于2014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协和装饰工程涂料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3元,由原告常熟市协和装饰工程涂料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丽丹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敏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