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荥执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9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郑州市革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徐新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革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徐新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荥执字第430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革新建��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春泽,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新强,男,汉族,出生于1962年5月20日。本院在郑州市革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新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2012)荥城民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荥阳市人民法院(2012)荥城民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志勇审判员 马 柯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