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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玲民初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9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X诉被告胡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胡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玲民初字第00283号原告刘X。被告胡XX。原告刘X诉被告胡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在本院诉讼期间,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X负担。代理审判员  丛龙双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玉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