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244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刘洪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江,青岛坤方速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448号申请执行人刘洪江。被执行人青岛坤方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胶平路新汽车站北物流公司院内27号。法定代表人张妙妙,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洪江与被执行人青岛坤方速递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洪江申请执行1669.14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现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平劳人仲案字(2013)第223号裁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青岛坤方速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林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车延新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宝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