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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中刑监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驳回张鹏申诉刑事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4)通中刑监字第13号张鹏:你不服本院(2013)通中刑再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你父张铁勤检举他人犯罪属实,应当再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案由本院依法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原审被告人张铁勤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检举他人犯罪有被告人的供述、公安机关笔录、被检举人刑事判决等证据予以证实。关于申诉人张鹏提出的申诉理由,经查,该检举揭发系通过张铁勤贿赂犯罪嫌疑人马书兴取得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不能认定为立功。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张铁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案不能进行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